问答
社区
商城
分类
博客
下载
百科
注册
搜索
问答
社区
商城
分类
博客
下载
百科
注册
搜索
软件
卡券
游戏
模板
插件
素材
教程
自营
充值
登录
登入您的账号
记住我
登录
忘记用户名?
忘记密码?
登录
登入您的账号
记住我
登录
忘记用户名?
忘记密码?
首页
商业
科技
创业
健康
旅游
社会
房车
游艇
思维
电影
美食
创意
时尚
电商
商飞
网站
菜单
登录
注册
登入您的账号
记住我
登录
忘记用户名?
忘记密码?
登录
注册
登入您的账号
记住我
登录
忘记用户名?
忘记密码?
梧高凤必至 花香蝶自来
无论这个世界如何对待我们,我们都要一如既往善待自己
遇见更好
正在加载封面...
拖动封面来重新排布
nginx
注册用户
时间线
关于
好友
相册
视频
音频
更多
粉丝
网页
事件
群组
投票
搜索
问一个问题
添加回复
查看回复 (
1
)
已解决
职工上班迟到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如何认定
0
投票
撤销
nginx
企业事务
2021年5月07日, 星期五
通过Email订阅
有没相关案例?职工上班迟到途中遇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0
评论
尚无评论
回应 (
1
)
最多人喜欢
投票最高
最新
最早的
融融
已接受的回答
等待审核
0
投票
撤销
职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即便是个人原因导致上班迟到,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也只能是收到劳动纪律的制约,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认定的资格。
蛟河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诉蛟河市人社局工伤确认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行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蛟河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街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北京路与昆明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某亮,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刘某兰,女,汉族,1959年6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一审第三人刘某秋,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一审第三人刘某,女,汉族,1993年7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再审申请人蛟河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申请人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蛟河人社局)及一审第三人刘某兰、刘某秋、刘某工伤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行终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案件受理费由蛟河人社局负担。 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按照公司规定,三班工人应于23时30分前到达单位进行下井前准备,刘某林于23时48分发生车祸,即便其打车到单位也是迟到,无法下井。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属于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蛟河市新区九年制南侧,并非距离刘某林家最近的乘坐班车地点,且23时48分班车已经到达煤矿,刘某林并非在等班车。二审法院未全面结合某某公司的班车路线、班车始发时间以及三班工人的到岗时间等,导致认定事实不清。3.蛟河人社局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不符合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4.刘某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做工伤认定。5.刘某秋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晓军、胡明的委托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某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蛟河人社局、刘某兰、刘某秋、刘某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刘某林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问题。首先,事发当天刘某林当值三班,其最迟应于零时前到达单位。其于当晚22时30分左右从家出发,前往乘坐班车地点,属于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即便其因个人身体原因未赶上班车导致上班迟到,亦属于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认定的资格。其次,英连超市、九年制学校均系距离刘某林住所较近的班车上车地点,事故发生在九年制学校附近,属于刘某林生活区域内合理的上班路径。故,蛟河市人社局认定刘某林系在上班途中被私家车撞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其为工伤(亡),并无不当。二、关于蛟河人社局自行调取的证据是否合法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本案蛟河人社局在受理刘某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取了刘某林遭遇事故相关的材料,对证人进行了调查,其自行制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与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询问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其已履行调查职责,调查笔录形式瑕疵不影响对于本案实质内容的认定。依照上述规定,蛟河人社局作出的蛟人社工认字[2018]082号工伤(亡)认定决定,并不必须体现某某公司提举的证据及证据采信情况,其应诉时仅需提举其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即可。另,某某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同书》《某某煤矿两辆客车行车路线示意图》《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林所受事故伤害并非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关于刘某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吉林省蛟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蛟市劳人仲字[2018]第4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已确认刘某林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某某公司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四、关于二审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案二审中,刘某秋委托代理人宋晓军、胡明的委托代理手续不完备,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且在二审庭审中,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刘某秋委托代理人出庭无异议,某某公司的该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蛟河人社局作出的蛟人社工认字[2018]082号工伤(亡)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蛟河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评论
尚无评论
一个月前
企业事务
# 1
页 :
1
当前帖子还没有回复。
现在第一个回复此贴吧!
你可以在下面添加你的回答
匿名发布此回复,以免其他人看到您的真实名字。
上传附件
网址链接
通过点击下面的上传按钮来上传文件或图片。帮助
gif,jpg,png,jpeg,zip,rar,pdf
• 插入
• 移除
上传文件(最大文件:
2 MB
)
引用您的源代码与一个URL链接,以帮助读者核实事实或找到更多的细节。
x
添加另一个链接
提交你的回答
首页
商业
科技
创业
健康
旅游
社会
房车
游艇
思维
电影
美食
创意
时尚
电商
商飞
网站